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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城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宫NG28

  

关于对新疆城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宫NG28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钰盛街小微企业园机械电子产业园区租赁1栋科研楼和3栋检测楼(面积为7460.49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87°20′34.767″,北纬43°49′3.884″)建设检测实验室项目,主要包括力学室、水泥室、混凝土抗渗室、抗冻室、留样室、现场检测室、纤维室、无机结合料室、化学药品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土工合成材料室、外墙粘结材料室、防火涂料室、冲击室、制样室、防水卷材室、仪器分析室、办公室等,进行物理性试验、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单体燃烧、耐火性以及沥青类试验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单体燃烧试验废气、耐火性试验废气、沥青及沥青混合物检测试验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高压脉冲除烟除尘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有机化学试验有机废气、无机化学试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集气管引至楼顶排放,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四)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生产废水物理检测设备清洗用水、砂石冲洗用水经沉底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置;第3次及以后的试验器皿清洗用水经中和处理后,同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置。第1~2次试验器皿清洗用水和试验室化学检测废水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检测废液、检测废料、废沥青清洗剂、过期试剂及废试剂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第1~2次试验器皿清洗用水、试验室化学检测废水等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物理检测废料、废样品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项目未沾染化学试剂的破碎玻璃、一般废弃包装物分类收集后外售;沉淀池沉渣、废滤芯统一收集后,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沉淀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药品储存室南宫NG28、试验室等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34吨/年,从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精回收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颗粒物0.0005吨/年,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两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城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芯诚博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城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22日第四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钰盛街小微企业园机械电子产业园区租赁1栋科研楼和3栋检测楼(面积为7460.49平方米,中心坐标为东经87°20′34.767″,北纬43°49′3.884″)建设检测实验室项目,主要包括力学室、水泥室、混凝土抗渗室、抗冻室、留样室、现场检测室、纤维室、无机结合料室、化学药品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土工合成材料室、外墙粘结材料室、防火涂料室、冲击室、制样室、防水卷材室、仪器分析室、办公室等,进行物理性试验、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单体燃烧、耐火性以及沥青类试验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废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单体燃烧试验废气、耐火性试验废气、沥青及沥青混合物检测试验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高压脉冲除烟除尘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染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有机化学试验有机废气、无机化学试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集气管引至楼顶排放,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四)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生产废水物理检测设备清洗用水、砂石冲洗用水经沉底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置;第3次及以后的试验器皿清洗用水经中和处理后,同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置。第1~2次试验器皿清洗用水和试验室化学检测废水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检测废液、检测废料、废沥青清洗剂、过期试剂及废试剂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第1~2次试验器皿清洗用水、试验室化学检测废水等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物理检测废料、废样品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项目未沾染化学试剂的破碎玻璃、一般废弃包装物分类收集后外售;沉淀池沉渣、废滤芯统一收集后,按照一般工业固废进行合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门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沉淀池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药品储存室、试验室等按照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

  (八)本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0034吨/年,从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酒精回收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颗粒物0.0005吨/年,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两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城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新市区)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高新区(新市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